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检察机关通过加强社会信用领域行政检察监督,以监督促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具体情况如下:监督行政执法中的信用惩戒问题:部分行政机关存在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等情况,涉企信用修复也存在公示信息归集不规范、信息修复告知不及时等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加大对信用惩戒措施的监督。如某行政机关将罚款仅3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三年公示期在政务平台公示,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手段摸排比对,发现诸多类似错误或不当公示信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恢复涉案企业信用。纠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信用错误: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纳入或未及时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错列企业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例如甲公司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建议行政机关撤销处罚决定,法院也依法将对该公司的失信限高措施予以屏蔽、撤销,使公司摆脱信用“黑名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解决执行转破产案件中的信用问题:在执行转破产案件中,部分案件执行终结后未依法恢复企业信用等不正确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某地8家企业相继被裁定宣告破产后,仍有5家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终结执行程序,解除违法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推动法院开展涉企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此外,检察机关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推广大数据监督模型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如最高检发布“涉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推广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督促执法机关纠正“小过重罚”大数据监督模型等,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类案监督案件,促进相关问题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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