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商行董事会否决股东“三季度分红”提议,这一做法是值得肯定的。2025年8月18日,青农商行收到同发裕(深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连续三年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的临时议案》,提议青农商行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进行“三季报现金分红”,分红比例不低于各年度三季度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30%。同发裕提出该提案的理由包括青农商行现金储备充裕,具备实施条件;稳定分红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符合监管部门倡导的政策导向及行业趋势等。然而,青农商行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后,决定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指出,该《临时提案》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下一年度中期分红授权事项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而此次临时提案涉及未来三年中期分红规划,绕过了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程序。同时,董事会仅有权在股东大会预先审议确定的利润分配比例上限范围内,制定具体分红实施方案,无权在股东大会设定的比例下限基础上,自行新增分红周期、确定全新分红比例,因此该提案超出了董事会权限范畴。此外,作为商业银行,青农商行需要兼顾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统筹把握好资本补充等监管要求和利润分配,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平衡好股东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综合考量外部环境、发展阶段、经营绩效、资本补充以及监管政策等各种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所以,董事会否决该提议是合理且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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