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配套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构建起一套逻辑严密、操作性强的裁判规则体系,有助于从源头遏制上游犯罪收益非法流转,让犯罪收益无处遁形。具体内容如下:严密刑事法网:《解释》对掩隐罪的行为方式作出清晰界定,除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常见手段外,还将“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纳入规制范围,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严格认定“明知”:《解释》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当知道”通过综合审查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经手赃款情况、自身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因素来推定其故意心态,若综合审查后确认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则不能认定为构成掩隐罪。明确入罪标准:《解释》在入罪方面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优化加重处罚标准:《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即加重处罚标准作了进一步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增加从宽处罚情形:在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情形,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
|